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

时间:2017-08-14 17:19:27 来源: 阅读:2328

 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减轻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负担,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。

  该办法规定:指意外伤害为无他方责任(不含酗酒、吸毒、自伤自残)意外伤害,属于谷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外伤住院病例。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人员均可享受规定待遇。为减轻医保基金支付压力,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采取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管理方式,由县医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二次投保,共同管理。县医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管理和费用结算协议,明确各自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。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,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,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,参保人员和单位不另行缴费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,负责按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。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万元。该办法实施后全县有47000多人可享受意外伤害医疗待遇。